說明:
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13 年 3 月 7 日環綜字第 1130027921A 號函辦理。
二、 為建立本市學生及社區民眾環境價值觀與責任感,並促進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計畫補助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生至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期望透過本計畫協助學校推動環境教育,並推廣淨零永續發展理念。
三、 旨揭計畫之相關事宜摘要如下:
(一) 補助各校租用遊覽車費用,每輛至多補助新臺幣 10,000 元,每校至多申請 2 車次。
(二)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1、第一優先:辦理地點為「臺南市環保教育園區」或「臺南市永康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或「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並已完成預約之單位。
2、第二優先:已取得「臺美生態學校認證」之學校。
3、同一優先等級,若有需排序情形,排序依據依序為:
(1)辦理日期較早者:若有兩日以上行程,以最晚參訪日期計。
(2)申請日期較早者:以本局傳真資料記錄之時間為準。
四、 申請日期為即日起至 113 年 3 月 15 日止,辦理日期為 113 年 3 月 25 日至 6 月 15 日止。
五、 申請方式:備妥申請表(需用印)、活種行程表、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傳真(06-3353546)至環保局提出申請。
六、 戶外學習結束後於 14 日內備妥相關資料,以公文函送環保局辦理核銷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