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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培芬 - 輔導室 | 2023-01-09 | 點閱數: 83

ㄧ、本案參加對象如下:

       (ㄧ)經本市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學生。

       (二)本市各級學校具學習潛能之學生。

       (三)由承辦學校依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性質,訂定錄取標準。

二、請安置有資賦優異學生之學校,務必將各年度資優教育方案之訊息轉達資優生,以避免影響學生學習權益。

三、檢附 112 年度本市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活動一覽表,各項活動時間請依各校實際辦理時間為主,若有疑義請逕洽辦理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