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提高為逕處以刑罰之規定(觸法即涉刑責):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瀏覽;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或製造性影響等;散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響、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者(修正條文第35條、38條、39條及第44條)。
(二)未盡通報責任之行政裁罰: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檢附該等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