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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芬 - 輔導室 | 2023-05-31 | 點閱數: 122

說明:

一、本案業於本局資訊中心 112 年 1 月 18 日編號 212503 公告諒達。

二、本案參加對象如下:

  (一)經本市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學生。

  (二)本市各級學校具有學習潛能之學生。

  (三)由承辦學校依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性質,訂定錄取標準。

三、請安置有資賦優異學生之學校,務必將各年度資優教育方案之訊息轉達資優生,以避免影響學生學習權益。

四、檢附 112 年度本市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活動一覽表(內含報名時間等詳細資訊),更新部分業以紅字標示,各項活動時間請依各校實際辦理時間為主,建議於各校於校網公告簡章後再連繫學校報名事宜(各校公告簡章時間詳如一覽表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