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進學國小校友會 113 年校友獎助基金辦法
第一條:臺南市進學國小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校友努力向學, 特設置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助金每學年辦理一次,所需經費由本會另行籌募支用。
第三條:本辦法設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 3 人,委員 7 人,執行秘書 1 人由委員兼任,處理委員會相關事宜。任期兩年,相關金額需於委員會成立前繳交完成,始具委員資格。
第四條:捐款金額:主委及副主委參萬元,常務委員貳萬元,委員壹萬元。
第五條:補助範圍:凡本校校友於每年應屆考取台南一中、台南二中、台南女中、家齊高中(高中部)等 4 校者。
第六條:名額及金額:上述 4 校每校依報名先後順序取前 5 名,共 20 名,每名發給獎助學金新臺幣參仟元整,以資鼓勵向學。各校頒發人數若未達 5 人,由本會決定調整之。
上述額度得由管委會適時調整之。
第七條:校友依本辦法申請,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另附)一份,並檢附學校錄取通知。
第九條:本獎助學金將於母校校慶運動會時頒發,如當日不克出席者,可在隔週週二至週五上班時間(8:00-16:00)內,至母校輔導室領取,逾期視同放棄。
第十條: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