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辦理重 大專案(包含急迫必要且人力調度困難之情形): 1 個月內報請市府備查。
- 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 2 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