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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碩軒 - 人事會計 | 2025-05-23 | 點閱數: 156
  1. 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2.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3.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辦理重  大專案(包含急迫必要且人力調度困難之情形): 1 個月內報請市府備查。
  4. 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 2 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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