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申請階段
(一) 第一階段: 114 年 5 月至 115 年 3 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及國小學生(含個人及團體)。
(二) 第二階段:對象為 115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受理對象與類別
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
藝文競賽類
語文競賽類
數理競賽類
其他類(非體育類)
四、表揚標準
1.國際賽:參賽國至少 3 個以上國家(含本國)並獲得前六名者。
2.全國賽:中央各部會或各縣市政府主辦之各項全國競賽(需有報教育部核備文號),參賽組(級)別需 5 縣市(含)以上並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者。
3.排除條款: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如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送件。
4.擇優申請:每位學生請擇最優成績送件,勿重複申請。